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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huán)鏈電動葫蘆高度限位要求的理解
編輯:凌鷹起重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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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時間:2022-11-18 10: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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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811—2008與GB/T6067.1—2010對特殊情況下的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的要求力度不同,GB/T6067.1一2010中對特殊情況進行了細化分析,對什么情況下應(yīng)加裝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的要求明確。
GB/T3811一2008要求高度限位動作后仍需保留做相反方向運動的電源,對分斷電源等級未做明確要求;而GB/T6067.1—2010要求高度限位器動作后,仍可進行相反方向運動,但是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分斷更高一級電源且動作后不能具備直接進行反方向運動的電源,要求更細化、更嚴(yán)格。
16號文只是要求具有“雙限位”,可采用任意兩種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對雙限位的控制形式、分斷電源等級等未提出要求,不同于GB/T6067.1一2010中的第二級高度限位的要求。16號文對已經(jīng)安裝了傳動式高度限位裝置的起重機不再要求設(shè)置“雙限位”,其原因可以圖1中歐式四級蝸輪蝸桿式高度限位為例5來說明,它是由蝸輪蝸桿作為傳動機構(gòu)與卷筒連接,在蝸輪中心軸上安裝有凸輪可隨卷簡同步轉(zhuǎn)動,到達預(yù)設(shè)位置時觸發(fā)相應(yīng)限位器觸頭從而起到控制起升高度的作用。一套傳動式高度限位裝置內(nèi)部可擁有多個觸點,已經(jīng)形成了對起重機不同起升高度的多點(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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